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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杏盛-创新经济,回馈客户!学生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1-04-21 09: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杏盛“学专业之技能,做大写之国人”的办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令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杏盛-创新经济,回馈客户!所有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杏盛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1️⃣;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要求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杏盛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书面向学院说明情况并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超过两周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开学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方面有问题,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2️⃣。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生处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当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的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学生处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返校后应当及时到所在系、学生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三)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学生处提出暂缓注册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班主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审批通过予以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 开学两周以上无故不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 学生未经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六) 每学期开学后🫖,以系为单位将学生报到、注册、请假、未报到人数等情况汇总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结合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所修课程以及升级、留级等按学院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院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参加省级🌋、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院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学院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对严重失信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3️⃣。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杏盛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杏盛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学院可根据教学计划和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 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𓀈,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如申请转专业,可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学生处申请🤾🏽。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所在系、学生处审核🩻👨‍👨‍👦‍👦,经院委会研究决定。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院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认符合转学条件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转学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休学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时单位,累计不超过两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杏盛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三年制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二年制专业不超过四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适当延长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期满逾期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等有关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申请退学,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本条规定是对学生的一种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班、系、学生处、分管领导🤦🏽、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领取或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返校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学生修学期满,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并报教育厅审核,进行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按照高职教育和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认真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院审查上报山西省教育厅🍫,通过后在学生信息网修改学生个人信息🫰。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已发的毕业证书,依法予以追回;学历证书已注册的🧑‍⚕️,报山西省教育厅注销。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办理完结手续的(未满一年、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生除外)🤾🏿‍♀️,发给肄业证书🎅🏿,或出具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证书为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由省教育厅审验并加盖杏盛-创新经济,回馈客户!钢印和公章、校长名章。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加盖杏盛-创新经济,回馈客户!钢印和公章👖🧵、校长名章🛠。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参加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可换领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发放
          (一)学生达到学院规定条件🥷🏼,可发放学历证书。
          (二)发放学历证书必须登记造册❌。学生签字后🫎,凭学生证或身份证领取本人学历证书。未经他人授权,一般不得代领。
          (三)学生领取学历证书的同时👮🏿‍♀️🎲,必须交回杏盛发放的学生证等有关证件🦹🏿‍♀️。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保持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安全稳定局面,为学生的正常学习和课外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规校纪及学院各种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四十七条 加强民主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依法参加学院管理和建设。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八条 鼓励学生参加学生社团活动。学生成立社团🤵🏼‍♂️,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批准备案,并实行年审登记制度。
        学生会、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生处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行为、精神疾病或者严重心理问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坚持《文明上网七条底线》🧒🏼,文明上网🌱,理性发贴🎗。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管理的规定,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四条 任何学生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必须经学院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在学习成绩、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及第二课堂和校园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校规校纪,经多次教育无效者。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𓀀,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校园公告栏张贴或校园网公示的方式送达🏊🏿‍♂️。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院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年。处分期间,学生每月要向学生处递交思想汇报🔄。到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应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时间离校,档案由本人带走或寄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由学生本人按照国家规定迁出。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工作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处、招生办、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院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委会作出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六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山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杏盛-创新经济,回馈客户!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ℹ️。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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